通知公告

衡水市社会工作促进会转发《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及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7 17:46:08 浏览量:51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我厅对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冀民规〔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已通过合法性审查报省司法厅备案,并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21年4月9日

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许可有效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标牌的过程。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评定满分为1000分,其中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评定为一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评定为二级;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评定为三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评定为四级;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评定为五级。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实现以等级评定促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评定机制

第六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成立由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问题争议处置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实施一级、二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协助开展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成立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问题争议处置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各市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科(处)负责。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申报工作,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发通报、颁发等级标牌。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十条  养老机构申请参加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

(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或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年检(年报)合格;

(三)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四)能够为入住老人提供有效医疗服务;

(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评定:

(一)正在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被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非法集资、欺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被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情形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评,依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4.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5.养老机构内设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7.养老机构使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8.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资质证明。

(三)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

(四)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养老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等级,初次申请等级评定不得高于四级。

第十三条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视情提出准予评定、不予评定的初审意见,告知参评养老机构,报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审查公示结果,提出准予评定、不予评定的审查意见,告知参评养老机构,并将申报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报省级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评估。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初步评定等级。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组成具有养老护理、医疗、消防安全、食品、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评估小组,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演示、询问测试等方式,对参评养老机构进行全面评估。一级、二级养老机构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抽检、公示。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

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和举报事项,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复核。参评养老机构对第三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分别向省、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第三方评估情况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陈述,必要时可重新组织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十七条审定、公布。省、市民政部门根据评估、抽检、公示、复核结果,分别形成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

省、市评定委员会分别审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审核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

市级民政部门上报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复评、晋级。养老机构应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复评或申请上一等级评定。评定通过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换发等级标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或评定未通过的,有效期届满后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原等级标牌由民政部门收回。

养老机构获得评定等级满一年后,即可申请上一等级评定。评定通过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换发等级标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晋级;评定未通过的,保留原评定等级至有效期届满。

复评、申请上一等级评定、原评定等级失效重新申请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终止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存在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或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果的;

(三)有投诉举报反映养老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获得评定等级后服务地址变更的,不得在新服务地址悬挂原等级标牌,评定等级暂时保留,下一年度重新参评。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奖励补贴的参考条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评估结果准确率低于90%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等级评定工作;对等级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其评定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原评定等级:

(一)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被投诉举报经查证,情况轻微的;

(三)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等级标准和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评定等级,收回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存在欺老虐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发生第二十四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存在非法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五)拒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雄安新区等级评定工作参照市级开展,日常工作由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省、市民政部门分别承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所需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冀民规〔2019〕1号),同时废止。


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现就2021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一是首次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二是2018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复评的养老机构;三是2019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

一是2019年度取得评定等级但未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二是2020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依据《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冀民规〔2021〕2号,以下简称《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进行。上述文件和标准材料请登录河北省民政厅官网(http://minzheng.hebei.gov.cn/)下载。

二、工作步骤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4月份启动)

1.培训对标整改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中旬)

鼓励引导辖区内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采取集中培训、理论讲解和现场观摩等方式,重点解读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指导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国家标准,逐条逐项查漏补缺、对标整改。

2.自评申报审核阶段(5月中旬至6月底)

参评养老机构在整改提升的基础上,对照《实施指南》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组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6月10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公示符合条件的参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审查公示结果,6月底前提出等级评定的审查意见,连同申报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级民政部门。

3.评估抽检审验阶段(7月初至10月底)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市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一级、二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9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同时公示评估结果,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和举报事项。10月底前形成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

4.公布总结推广阶段(11月)

省、市评定委员会分别审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审核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统一颁发等级评定标牌。各市民政部门总结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宣传推广等级养老机构经验做法。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

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与2021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1.巩固提升阶段(4月中旬至6月底)

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等级养老机构对照《实施指南》相应等级标准,认真做好排查整改和巩固提升,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不断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2.评估抽检阶段(7月初至8月底)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检比例,对2019、2020年度等级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抽查。

3.整改抽查阶段(9月初至11月底)

各市指导抽检不合格的养老机构,逐项对标整改并进行验收,10月底前提交整改验收报告。省厅将进行抽查,11月底前形成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建议报告。

4.结果公布阶段(12月)

按照《评定管理办法》,审核确认等级养老机构抽检结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养老机构,取消现有等级、收回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对参评养老机构和现有等级养老机构强化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将对等级评定、抽检工作组织周密、把关严格、参评通过率和抽检合格率高的市县给予表扬。

(二)加强政策研究。今年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实施的第一年,省厅对《评定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等级评定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认真借鉴2018、2019年度的经验,严格按规定标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对《实施指南》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与省厅沟通反馈,确保参评养老机构符合等级标准,确保等级养老机构符合认定等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监管,严禁收取费用和礼物、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评估和抽检结果准确率低于90%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等级评定工作。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干预正常评估工作,影响评定和抽检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评定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检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支持、引导辖区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做到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质量提升。要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分等级选树示范标杆,采取传帮带、结对帮扶等方式,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积极学习借鉴高等级养老机构的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联系人:明儒君  电话(传真):88615564


附件:1.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样式)

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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